說明: |
一、 | 復內壢國中教師會 110 年 12 月 6 日內中教師會字第 110-19-05 號及 110 年 12 月 21 日內中教師會字第 110-19-06 號函。 |
二、 | 本會過去幾年,不斷受到內壢國中等數所學校教師會興訟,以致會務運作艱困、步履維艱。 |
三、 | 今因法院判決已認定合法有效之章程及 100 年度以後會費為 900 元(註: 109 年以後改為 1000 元),本會為維持會務運作能量,以確保會員權益,故依法院判決,依法向內壢國中等教師會催繳會費。 |
四、 | 本會基於善意,提醒內壢國中等數所學校教師會,既然自認為桃園市教師會會員,繳交會費本屬義務;若不願繳交下一年度會費,即應申請退會,以免產生欠繳會費之情事。 |
五、 | 本會一向與人為善,希望將心力投入在服務會員,奈何內壢國中等數所教師會,以會員身分不斷興訟,干擾本會運作。本會尊重內壢國中等教師會自詡會員及興訟之權利,也請這些教師會盡會員繳費的義務。如不願盡會員義務,不如就此分開,各自努力。 |
六、 | 桃園市的教師期待的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教師會,而非不斷內耗的組織,更不願意見到有學校教師會拿著會費不斷聘請律師興訟,只為了干擾桃園市教師會的運作。望內壢國中等校教師會自重,勿讓桃園教師組織能量繼續內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