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行政院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應行公告之「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」部分分級及品項,業經該院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以院臺法字第 1110031902 號公告修正,並自公告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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