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稱國教署)重申有關學校搜查學生身體、私人物品及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,請各校參考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(以下稱本注意事項)第 28 及 29 點規定訂定校內教師輔導管教辦法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國教署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1892A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重視保障兒少隱私權及身體自主權精神,本局業以 111 年 2 月 25 日桃教學字第 1110016069 號函(諒達)檢送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1 日修正之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,合先敘明。 |
三、 | 經查本注意事項第 28 及 29 點,訂有學校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、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,請各校於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前再行檢視校內輔導管教規範是否有違前開意旨,應適時檢討修正,並請列入兒童權利公約及教師輔導管教增能等研習宣導,以確保實務執行符合相關法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