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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訓育組長 - 學務處 | 2021-03-12 | 點閱數: 174
(一) 被推薦人資格:
1、 凡中華民國國民,設籍於臺、澎、金、馬地區,不分性別、年齡、職業,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,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。
2、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被推薦人:
(1) 曾獲本獎項。
(2) 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。
(3) 5 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。
(二) 選拔標準: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,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,能感動人心,發人深省,並經證明屬實,足堪他人表率者。
1、 在日常生活中,盡力照顧父母、尊親屬,不畏辛勞並持續數年。
2、 運用資源或親自照顧失能父母、尊親屬,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或維持自理能力。
3、 暖心陪伴父母、尊親屬,除照顧身體健康外,體貼其心理,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。
4、 其他特殊事蹟,由己及人將關懷父母、尊親屬之作為,推廣至里鄰社區、團體互動。
(三) 推薦方式:
1、 各推薦單位或個人請備妥候選人推薦書(含電子檔)、個人照及孝行事蹟照黏貼表、同意書、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各區收件日期 110 年 3 月 15 日(星期一)下午 4 時前送達區公所。
2、 區公所請就所轄推薦人員進行初選工作,初選完畢後;各區推薦一名代表,於 110 年 3 月 19 日(星期五)下午 4 時前報送承辦單位瑞豐國小學務處,以郵戳為憑,逾期歉難受理,信封加註:桃園市○○區 110 年孝行獎選拔(住址: 33448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 933 巷 40 號,衛生組黃老師收);另電子檔請寄至瑞豐國小衛生組黃老師電子信箱: tg040213@mail.rfes.tyc.edu.tw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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