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 為因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,請貴校落實禁菸管理及環境清潔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 112 年 10 月 12 日(星期四)至本市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,該考評採隨機抽查,惟各級學校為必稽查場域,且當場查獲違規,將依法裁處。 |
二、 |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,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,違者處新臺幣 2,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。又依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,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