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|
一、 | 依教育部 113 年 1 月 23 日臺教學(五)字第 1130007175A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有關 113 年反毒有功人士、團體評選標準如下: |
(一) |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,公務人員次之、公務機關次之。 |
(二) |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,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。 |
(三) | 因同一事蹟曾獲行政院表揚者,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。 |
(四) |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、長期性事蹟優先,偶發性、短暫性事蹟次之;惟具體事蹟期限:自 112 年 3 月起至 113 年 2 月底。 |
(五) | 社會形象良好者優先。 |
(六) | 評選時應考慮各推薦機關之衡平性,鼓勵各界參與。 |
(七) | 中央機關及其二、三級機關,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,以不提報為原則,但具特殊性、創新性,且有具體績效者,不在此限。 |
三、 | 各單位於推動拒毒預防相關工作時,倘有適合表揚之有功人士、團體,請填具推薦表 1 式 3 份、推薦名冊 1 份,併附電子檔( word 或 ODF 檔,以電子郵件傳送)及 25 頁以內佐證資料( 1 份),於 113 年 2 月 23 日(星期五)前逕送本局,無薦送者毋須回復,逾期不受理。 |
四、 | 表揚方式: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,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,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 2 次,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