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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組長 - 學務處 | 2025-10-07 | 點閱數: 52

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,依第 15 條規定,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,且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不論 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。

「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(含電子煙)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(含加熱菸),最高可罰 1 萬元」加強宣導,呼籲民眾勿觸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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